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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李俊清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确认申诉审查通知书
2014/2/8 1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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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监字第35号

李俊清:

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确监字第1号裁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下称回民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违法的拆迁裁决以及嗣后进行的执行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且均属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行政非诉执行引起的国家赔偿纠纷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后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是否违法,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案范围,仅人民法院后续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中,回民区法院在强制拆迁时对查封扣押的你的财产未尽监管职责造成财产灭失,该行为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违法,你可根据生效的确认裁定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你申请确认回民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涉拆迁裁决的行为违法,原审以该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