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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258.89元!
2017/5/31 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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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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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文章转载自法制网

文章源自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


本期编辑  宋胜男 李金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