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以下简称“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为加强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社会公益效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来源:
1、全国律师行业捐赠;
2、社会捐赠;
3、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为有效整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资源,增强捐助资金使用有效性,塑造中国律师社会责任品牌,全国律协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利用本基金集中对外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六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的公益项目种类。
第七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用途:
1.公益法律服务、重大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2.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3.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及社会公众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